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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伤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569

高空坠物致人损伤的法律责任

一般的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受害者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需要证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即:1、侵权行为的发生2、损害结果的出现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具有过错。高空坠物致人损伤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对于这类侵权行为,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均加诸于受害者身上,对受害者显失公平。所以对于这案件受害者只需证明前三种构成要件的存在即可,对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不再由受害者举证,而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推定存在过错。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推断具体的侵权人?存在以下情况

一、高空坠物找到实际管理人、使用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高空坠物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将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物没有找到实际管理人、使用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该栋建筑物的使用人如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理论上认为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同理如果恶劣天气时公共建筑设置上的坠物致人损伤,由于不能确定实际的使用人,将由该栋公共建筑的实际管理人承担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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