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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535

担保期限的计算

 案例:

    2015年7月3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向李四出具借条“今借李四人民币拾万元整。2015年7月3日。借款人张三,担保人张二。”当日李四将10万元汇入张三银行卡上。担保人张二签完字后就离开了,张三和李四口头约定10万元借款用3个月,利息为月息1分。然而张三这10万元被骗子骗走,无力偿还借款。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要,也向张二打电话催要过,均无果。无奈2017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10万元,并承担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要求张二对张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三、李四均承认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的事实。但是,张三认为李四主张10万元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拒绝还款。张二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张二认为担保期限已过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李四主张向张二主张过担保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一份通话记录,显示在2015年12月21日于张二通话20秒。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承担还款10万元,并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张二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分析:

    1、借款人张三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3年。就本案而言,存在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衔接问题。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新的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为3年。张三是2015年7月3日借款的,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李四的权利受到侵害日期从2015年10月3日开始计算。这里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指张三应当还款而没有还款,李四的权利受到侵害。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四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为2017年10月4日,而李四再次期间没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而2017年10月8日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的实施,把诉讼时效变更为3年,相应的李四的诉讼时效延长至3年,即最晚主张权利的期限为2018年10月4日。因此,李四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张二的担保期间是否时效问题。

   保证人的担保期间和借款人的诉讼时效,虽然都是时间问题,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担保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担保期间不像诉讼时效一样适用中止、中断的事由。担保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属于除斥期间。结合本案,张二的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期限和担保责任种类。属于连带担保责任。李四向张二主张担保责任,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主张。也就是说从2015年10月4日开始计算担保责任的除斥期间,到2017年10月4日到期,中间除提起诉讼或仲裁外不因为其他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到期后,担保人张二就可以以超过担保期间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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