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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说法:对高利贷说不!

发布时间:2018-08-09 浏览量:636

洛太说法:对高利贷说不!

一、案情简介。

拿到开庭传票,小杨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我终于被告啦!再也不用东躲西藏,自己和亲戚朋友也不会被无休止的各种电话短信骚扰了!然而更大的惊喜还在后面,法院判决:借款不用还!再重复两遍,不用还!真的不用还!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两年前,小杨因家庭投资急需资金,在朋友介绍下找到放贷人小郎,说明来意小郎满口答应:“现在就可以给你钱,但只借二十天,利息一毛”,为了救急小杨咬咬牙向小郎借了六万元,借条打好后,小杨满心期待六万元的救急钱,但拿起小郎给的钱数了两遍,怎么只有四万五呢?小郎嘿嘿一乐,“这是规矩,壹万元是违约金,你必须在二十天内还款,超过要承担一万元违约金,五千是利息,这是规矩!懂不”小杨想想周转几天很快就能还钱,其他地方实在也借不到,只好默认了。二十天很快就到了,但小杨投资失败,无法还钱!怎么办?小郎“善意”的提醒:“二十天,晚一分钟要还六万哦!你可是写有欠条的,”那怎么办?“好办啊!五万拿不出,五千总有吧?我给你帮帮忙,再借给你二十天。”小杨又从新写下借条,就这样,小杨和小郎痛并快乐的延续着借钱游戏。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小杨拿不出钱,两人再也无法愉快的玩耍了。小郎也显现出狼性,各种招数十八般兵器轮番轰炸,小杨各种躲、消失、失踪…。就在小杨快要崩溃时,小郎起诉了,终于起诉啦!小杨拿着起诉书走进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充分准备。

二、法院观点:高利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本案借条本金虽然是六万元,但小郎提前扣除利息和违约金,实际借款额为四万五千元。其次小郎收取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定利率,被告小杨支付给小郎的款项远远大于借款本金和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因此小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近年来高利贷以燎原之势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融资日益混乱。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时有报导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缘于企业借高利贷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高利贷裹挟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如果不小心陷进高利贷的漩涡,如何摆脱呢?

1、保存证据,特别是双方资金往来的证据,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能够留存信息的方式固定证据。

2、写书面借款手续时据实书写,不要因对方的忽悠而上当受骗,甚至予陷入套路贷的陷阱。

3、不要怕当被告,法院只是一个解决矛盾的机构,以法院诉讼的形式处理民间高利贷是最好的方式,“私了”只会让高利贷受害者雪上加霜;如果有必要可以选择报警。

4、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是24%,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5、高利贷有风险,如果迫不得已急需资金周转,也需要选择权威的信誉良好的借贷机构,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也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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