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祸起城中城。
2017年7月7日,老张在城中城的售楼部与售楼小姐吵得不亦乐乎,“广告上明明写着交壹万送价值陆万元的家电,你们为何不送给我”“那是指定户型,你购买的楼盘不包含在内”,售楼小姐双手叉腰毫不退让。老赵抖抖手中的广告宣传页,“我要告你去,奸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中城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刊登了“交壹万送价值陆万元的家电,提前入住城中城”的内容非常具体详尽明确,对老张的购房意愿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故应认定该广告性质为要约,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城中城公司认为该广告为要约邀请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城中城公司辩称老张购买房屋的不在指定楼盘范围内,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解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故对老张要求交付六万元等值家电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六万元等值家电。
三、律师意见:
在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很多开发商为了尽可能的对其所开发项目做好的宣传,难免会在广告中作夸张的、引人误解的、甚至是虚假的表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而引发的购房合同纠纷。
1、广告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广告是经营者就其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服务等内容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所做的说明,因此,如果广告仅具有传递信息及预约的作用,其本身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若想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另行商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广告的内容含有“一经相对人同意就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的意思时,广告就应该具有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说的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的广告栏目或自行印制售房宣传资料、设置户外广告、样板房等形式,在宣传和介绍商品房的同时,作出的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而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陈述。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后果及救济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认定该广告性质为要约,该内容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买房者都可以此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买房人可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