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很多人经典影视剧中,很多人在要债的时候都会说一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且往往在找债务人的家人要债时,还会跟着一句“父债子偿”。最近,家住涧西区的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2019年5月的一天,小张收到法院的一封邮件,里边有一份变更申请书和传票,申请书上写明要变更小张为被执行人,偿还欺负老张欠宋某的20万元。小张收到邮件后,忧心忡忡,虽然老话“父债子偿”,可是小张父亲在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小张自己本身的日子也捉襟见肘,哪来20万元还债。无奈之下小张找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郭春燕律师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父债”是否要“子偿”?
【律师分析】
“父债”是否要“子偿”需要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或父母将财产恶意转移至子女名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父母去世后具有优先继承权,如果父母去世时还有债务没有还清,那么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同时,对父母的债务也有偿还的责任,偿还责任的范围以继承父母遗产范围为限。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很多父母为了躲避还债责任,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有些是将财产转移至海外账户,有些则是将财产转移至子女的名下,成为子女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有证据证明父母的资金有向子女恶意转移的情况,这都属于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是有权将子女的银行卡冻结,以此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责任。
第二种情形: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拒绝继承父母的遗产,相应的也不需要还清父母的债务。
本案中,该案件在被继承人老张生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老张已上失信人员黑名单,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查明老张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继承人的小张也表明放弃继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无偿占有人或者接收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继承、受赠、管理或者占有的遗产范围内。无上列债务继受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无人占有或者管理的,可以直接对遗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此情况下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