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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律师在办理案中执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量:412

扫黑除恶,律师在办理案中执业风险提示


律师罪办理案件中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案件,下面我们一一道来供大家参考。

 

    1、为从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处获取案源给予好处费。

    如果司法人员愿意处于个人交情给你免费介绍案源倒是件不错的事儿,但是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给律师介绍案源这种事本身是被禁止的,如果充当诉讼掮客,就涉嫌行贿罪。所以不能为了获取案源自毁前程。

    

    2.趁律师会见之机代送违禁品给犯罪嫌疑人。

   律师受家属之徒,趁会见之机为犯罪嫌疑人代送物品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比如香烟、信件、纸条等。其实这也是存在相当风险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利用律师违反规定秘密代送的这些物品及其演化物自杀、自残、逃跑、伤害他人或者其他违反监规的事情,那后果都是严重的!轻则停业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3、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作为一名律师,更应该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做逾越法律之举,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可能涉嫌诈骗罪。

 

    4、暗示、利诱嫌疑人虚假供述包庇他人或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他人作假证。

    这种情况在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过程中最易发生,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和团伙犯罪,一些有组织犯罪及团伙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一般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在同伙包庇。对此,律师必须有清醒认识,不要误入歧途,得不偿失。作为律师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有正确认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是建立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之上的,不能知法犯法亵渎了律师维护法律正义的使命!

 

    5、为减轻或逃避处罚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

    作为律师可不要耍这种小聪明、小伎俩,假的真不了,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打击力度空前,绝不容许这种情况发生。同时,也给刑辩律师提了个醒,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不但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免惹祸上身。

 

    6、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能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因律师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看被判刑出现很多,对其他律师来说应该是一个警示,这其中的风险还是巨大的,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涉密性更强,有关案卷材料信息,轻易不要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7、策划炒作案件、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作为律师首先必须要爱国,千万不要做出对国家不利,甚至危害国家政权的事。一些律师为了炒作案件制造舆论煽动情绪,不能就事论事,不惜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可能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

 

    8、民事、行政诉讼中帮人伪造证据指使出假证。

   与上文提及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不同的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帮人伪造证据指使出假证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不限定律师为主体,也不限定适用案件范围,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就适用这两个罪名,虽然也跟黑恶势力案件没啥关系,但这是我们律师更容易触犯的罪名,更值得警惕。

 

    9、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行为,跟代理黑恶势力案件关系可能不大,但也值得每个律师警惕。

 

    以上就是我们律师在办案中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我们律师一方面坚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冤假错案。同时,务必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切不要耍伎俩、玩“技巧”混淆是非,让真正的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并为此得意,更不能为己私利知法犯法,毁坏律师形象,践踏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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