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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侵权案件中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运用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量:482

从一起侵权案件中学习民事诉讼证据运用

短暂的实习律师生活已经结束,在这一年里,虽然接触的案件并不是特别多,但其中有一起案件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也从这个案件中学习到了一些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技巧。分享自己浅薄的认识,也算是对这个案件做一个总结与思考。

这是一起案由为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死者杨某骑车经过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大营村河堤,因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作为施工方在此挖坑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杨某跌入坑中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死亡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以下两个要件进行判断,一是案涉施工土坑所在的区域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二是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是否对施工土坑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在法庭上,原被告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也让我深刻的体会到打官司其实是在打证据。

何为证据?证据法学专家何家弘教授和刘品新教授合著的《证据法学》教材认为:“所谓证据法中的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证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院采信,它都是证据。至于这‘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那就是有关法律中列举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本案中,法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区域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法庭上作为原告,我们提交了现场拍摄的照片,但是照片并未能直接证明案涉区域属于“公共场所”,只能证明被告虽然在案涉施工土坑所在的河堤上沿步行道设置了警戒带,但是该警戒线并非全封闭设置,且在河滩上的步行道上以及土坑周围并未设置任何明显的警戒标志或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从河滩往上途径施工土坑的斜坡上已经形成了一条小路的情况下,仅仅在斜坡上设置一条警戒带显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对施工土坑的注意,也无法起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作用。在庭审情况比较被动的情况下,被告提交的照片所显示的民众聚集附近河滩的事实,以及被告对案涉施工地段配备巡逻人员以规劝民众游泳、钓鱼的事实,均表明案涉区域系对不特定人开放通行的场所,符合公共场所的特点,原本被告想要通过提交这些照片来证明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但却忽略了这些证据对案涉区域属于“公共场所”恰恰起到了很好的证明作用。同时,被告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为在案涉区域内负责日常巡逻的工作人员,但也进一步证明了正是由于案涉区域属于公共场所,才需要工作人员劝导人们不要进入该区进行游泳、钓鱼等活动。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要掌握收集证据,利用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技能;要多方面考虑现有证据,对要提交的证据要充分考虑是否对己方完全有利,若被对方利用,甚至减轻对方的举证责任,将使案件结果对己非常不利,就无法完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取得满意的案件结果。律师之路道阻且长,仍需不断积累和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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