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犬只,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狗咬人”事件的发生。那么,当发生“狗咬人”事件时,饲养者应当对该事件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狗咬人”行为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亦或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否则,饲养者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即便是所养犬只已经被遗弃或者丢失,对于被侵权人的各项损失,饲养者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还有一种情形对于饲养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紧箍咒”,它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该条可知,不论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了“狗咬人”事件,只有饲养者违法禁令,饲养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例外。
以上为“狗咬人”事件的民事侵权责任。一旦发生致使被侵权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知,“狗咬人”事件有可能不仅仅是赔钱了事,严重的很有可能遭受牢狱之苦。
综上,随着饲养犬只行为越来越普遍,饲养人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合法养犬、规范养犬;出门拴狗绳、遇人狗抱起等等。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