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继承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404

洛太普法|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继承

  万某是A公司的股东,其股权占比32%。A公司先后三次修改章程,其中,2011年1月11日、2012年4月3日的章程中第五条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免职、调离、终止合同、退休等人员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原出资额受让。”2017年1月,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在原章程第五条中增加规定:“对正常到龄退休、长病、长休、死亡的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018年10月1日,万某患病去世,万某妻子张某继承其所有财产。2018年10月7日,A公司19名股东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万某因病去世退股。但其他股东无人认购受让万某32%的股权。

  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继承取得股东资格。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万某去世后,其他股东无人认购受让万某32%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并未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在无明确约定如何处理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即由其继承人张某继承。因此一审法院确认了张某的股东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体现A公司高度人合性与封闭性的特别,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股权如何处理属于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判定,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诉求。

  该案体现了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取得的限 制,如何处理股权属于公司的治理事项,章程对处理事项规定不完整并不影响相关排除规定的效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继承。

  律师提醒

  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的“小宪法”,在推动公司自治、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司章程的起草、修订应由专业的人员把关。

  #作者简介#

640_wxfrom=5&wx_lazy=1&wx_co=1 (2)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