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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建设工程“居间费”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量:537

洛太普法|建设工程“居间费”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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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2023年第5期《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了《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与此相关且居间促成该无效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则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

  高法院的公报案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产生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在司法实务中,公报案例实为风向标,可以体现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该案件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该公报案例对之前各地法院当此情形下,进行酌定支持居间费的裁判观点给予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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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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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 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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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 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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