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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一篇教你看懂离婚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量:190

洛太普法|一篇教你看懂离婚案件的管辖

  对于诉讼离婚常见的案件中,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呢?

  01

  一般规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实务中,一般按照被告的户籍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若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立案,需要提供被告在经常居住地的房产证明及所在社区开具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02

  特别规定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对被劳动教养提起诉讼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军婚的管辖地的规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04常见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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