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经济发展带动交易活动日趋频繁,除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外,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同时,在诉讼实践中,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现象较为普遍,虚假债务不但给诉讼带来困难,而且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1)从债务形成的原因和时机分析。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债权债务的形成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或日常生活中遭遇暂时的困难情况,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向第三人举债。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形成的借条,应该让直接债务人举证证明借款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借款的客观存在以及借款的客观需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初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有助于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关于对债务细节的审核。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可并提供了依据让法官对债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法官可以就该债务的有关问题向直接债务人询问,主要围绕现金方式还是以票据方式支付、出借人现金来源、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现金的面额、捆数、包装、重量、清点、检验及运送等情况。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处理程序上,从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及诉讼程序规定来看,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而另一方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都采取不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在程序上告知当事人另案提出诉讼,但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但若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债务的真实性,且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直接判决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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