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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小木和小兰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后于2021年春节后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5月1日双方办了婚礼,办完婚礼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在10月的一天,小兰突然发现小木偷偷在吃抗艾滋病的药物,再三追问,小木承认了在婚前就已经确诊了艾滋病,但为了顺利和小兰结婚,便私心隐瞒了这个重大事实。小兰无法接受,便要求离婚,小木却不同意,因此小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小木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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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滋病属于法律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判决小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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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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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变更,主要的一点是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这一修改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却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还需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判定。
本案中,我们明确了艾滋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系民法典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对小木和小兰结婚和生育有很大影响,同时也让小兰对缔结婚姻的意愿产生实质影响;再加上小木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突然的知情让小兰心头一棒,内心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事实,也无法忍受婚姻就这样继续下去,因此在知道后的一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规定。
在可撤销婚姻案件中重要的是,判断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需要结合疾病的病情程度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含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生育子女和婚后生活的紧密程度等)进行严格把握,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来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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