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婚后发现能否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180

洛太普法|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婚后发现能否撤销婚姻?

  01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小木和小兰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后于2021年春节后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5月1日双方办了婚礼,办完婚礼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然而在10月的一天,小兰突然发现小木偷偷在吃抗艾滋病的药物,再三追问,小木承认了在婚前就已经确诊了艾滋病,但为了顺利和小兰结婚,便私心隐瞒了这个重大事实。小兰无法接受,便要求离婚,小木却不同意,因此小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小木的婚姻。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滋病属于法律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判决小兰胜诉。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4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 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变更,主要的一点是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由“无效婚姻”变更为“可撤销婚姻”,这一修改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将选择的权利交还当事人,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却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还需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判定。

  本案中,我们明确了艾滋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系民法典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对小木和小兰结婚和生育有很大影响,同时也让小兰对缔结婚姻的意愿产生实质影响;再加上小木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突然的知情让小兰心头一棒,内心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事实,也无法忍受婚姻就这样继续下去,因此在知道后的一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规定。

  在可撤销婚姻案件中重要的是,判断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需要结合疾病的病情程度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含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生育子女和婚后生活的紧密程度等)进行严格把握,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来进行综合衡量。

  本文作者

image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