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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遭遇“欺诈式抚养”,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187

洛太普法|遭遇“欺诈式抚养”,如何维权?

  究竟什么是欺诈式抚养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木和小兰结婚6年有余,有一5岁女儿取名小梅,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因此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1.女儿小梅由母亲小兰抚养,父亲小木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小兰所有,由小兰与小梅居住使用。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小木身边的亲戚朋友有时会开玩笑说孩子长得和小木不相像,一来二去,小木心里也犯起了嘀咕。之后在一次探望孩子时,小木悄悄留下了孩子的毛发,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二人亲子关系作出鉴定。结果出来后,小木如遭雷击,孩子果然不是他亲生的…

  总结来说,欺诈式抚养就是夫妻一方故意隐瞒子女非另一方亲生子女的事实,导致另一方在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下,违背其真实意愿,抚养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子女。

  维权之路

  小木的遭遇令人同情,那么,小木可以提出哪些诉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首先,小木可以要求小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因小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并且小兰故意隐瞒该事实,造成小木多年来认为孩子系其亲生子女,尽心抚养并倾注感情,在发现真相后不仅给其心理、精神上均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也使得小木的社会评价降低,挫伤其自尊心。因此,小兰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赔偿的数额,通常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情况、过错程度、影响后果等进行综合考虑判定。

  2.其次,小木可以要求重新与小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小木出于对小兰和小梅的生活考虑,将婚后购买的房产约定归小兰所有,在财产分割方面,小木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和让步。但基于上述事实,小木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重新对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对过错方小兰少分或不分财产。

  3.小木还可以要求小兰返还其支付的全部抚养费用。对于双方离婚后每月支付的2000元抚养费,相对便于计算。但对于离婚前小木所承担的抚养费用,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计算,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一般不会进行明确记账,也很少保留相关付款凭证、支付记录等,因此,对于该部分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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