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委托招标公司就某区养老院建设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2022年6月25日,乙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2022年6月29日,招标公司向乙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乙公司为中标人。2022年7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签订。乙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甲公司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甲公司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成立本约合同。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通过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中标者的确定通常基于其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质量、技术等因素。一旦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意味着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关系因此成立。
本案中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甲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律师提醒
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人民法院仍可依据这些证据确定合同内容。因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要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合法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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