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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交通事故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量:1

洛太普法|交通事故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2018年4月1日9时许,张某泉驾驶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润华汽车园门前路东侧临时停车时,李某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四轮货车沿海龙路右侧非机动车道顺行至此向左躲避,同时,王某芹驾驶电动自行车顺行至此向左躲避四轮电动货车时,与左侧顺行的张某庆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刮,致王某芹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庆驾车逃逸,张某泉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泉、李某芳、王某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庆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李某芳驾驶的电动四轮货车均被认定为机动车。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3民初2233号

  二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4993号

  再审: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7752号

  裁判要旨

  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芳驾驶的电动四轮货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李某芳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电动四轮货车因不能归责于投保人的客观原因不能投保交强险,并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认为,该情况说明仅能证实涉案电动四轮货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不能证实该车无法投保交强险。故原审以李某芳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为由,判令其对王某芹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鲁民申7752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芳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

  2022年8月16日5时39分许,张某花驾驶新能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玖号院饭店前时,与石某飘驾驶爱玛牌二轮车(经鉴定为非机动车)沿中原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石某飘、张某花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9月22日,沁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花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石某飘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882民初3011号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8民终3026号

  裁判要旨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张某花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张某花驾驶的新能牌电动四轮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鉴于我国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花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因其个人主观原因所造成,一审法院根据我国当前电动车管理现状,认定张某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12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

  交通事故中经常会有低速四轮电动车、以及部分设计时速较高、质量较大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参与,在该类车辆参与的交通事故中往往会被鉴定为机动车。关于该类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后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结合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知,各个时间段以及不同地方,人民法院关于该问题的审判结果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经查询近几年的类似案例可知,包括北京、河南等地在内的更多的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该问题时更倾向于判决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的理由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前提,即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的,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损伤后无法享受到交强险待遇的,才由应当投保的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驾驶的电动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是该车辆客观上是不能进行上牌,也不能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不能投保的情况非因被告当事人所导致,系因我国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承保等尚处于滞后状态。鉴于我国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等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

  本文作者

王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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