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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但受近两年疫情的影响,公司业务量明显降低了不少。为了控制人力成本,公司决定,将公司的员工分为二批,轮流上班,也就是隔一天上一天,但在休息期间不发任何劳动报酬,工资缩减一半,这给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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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本案中的“轮休”并不是劳动法上的标准用语,只是企业为应付目前生产任务下降的一种节约成本的措施。从“轮休”本身来说,就是放假,是减少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的对价,工作时间的减少,相应的工作待遇亦会降低。因此,公司实施“轮休”制度,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另,公司如果符合“停工、停产”情形,公司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可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的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李某所在的公司没有就放假期间不发工资的事宜与李某达成一致,也没有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确定方案。因此,公司单方面决定放假期间不发工资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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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需要“轮休”时,公司与员工要协商一致
“轮休”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就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达成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停工、停产”情况下,第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全额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应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如公司未安排员工从事任何劳动,根据各地方规定确定工资标准,但一般不得低于本市低生活保障标准。
2.集体协商
对于工作时间的调整以及工资水平的调整除可以通过上述与员工个人协商的方式操作外,公司也可以依据不同城市的集体条例上面的规定与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再根据集体合同对员工的薪酬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
3.“裁员”或者“停薪留职”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经过与员工协商办理“停薪留职”。关于经济性裁员,法律对其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公司符合规定就可以进行裁员,但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企业是不能随意安排“轮休”的,不合理的“轮休”是会受到法律的制约。所以,笔者建议,企业还是应当遵循法律相关法条规定,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安排“轮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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