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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学生校园撞伤案全解析:责任认定与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5-02-20 浏览量:20

洛太普法|学生校园撞伤案全解析:责任认定与法律依据

  在校园生活中,学生之间的意外碰撞时有发生,而这些看似平常的意外,却可能牵扯出复杂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A小学的典型案例,学生甲在课间从楼上往楼下跑时,撞伤了正在上楼的学生乙,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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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事发当天课间休息时,A小学学生甲匆匆从楼上跑下,将正在上楼的学生乙撞伤,乙随后住院治疗。乙及其家长将甲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甲则提出两点抗辩理由:一是丙平时经常欺负自己,当天正是被丙追逐才匆忙跑下楼梯,进而撞伤乙;二是认为A小学存在管理失职,比如大课间学生上下楼梯时未妥善疏导,对校园欺凌长期纵容失察,未按教育部规定安装监控设备,楼梯间也未设置警示标语等,因此丙和A小学也应承担责任,并申请追加二者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丙和A小学为被告。

  A小学此前在B保险公司为在校注册学生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遂申请追加B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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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责任认定: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乙在学校内受到的人身侵害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形态如何划分。

  损失数额:原告乙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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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 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 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 一千二百条: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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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结果

  责任认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侵权人,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甲的责任:事发时甲年满9周岁,属于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理应知晓在楼梯上下及走廊内追逐存在危险性,也应具备一定风险防范意识,以避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伤害。因此,甲对乙的受伤存在过错,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甲有推撞乙的故意,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60%。由于甲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被告丙的责任:甲辩称因丙追打自己才慌乱撞倒乙,主张丙是共同侵权人,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丙无需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A小学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乙同样年满9周岁,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在A小学就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条规定,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上午“大课间”的教学楼楼梯间,学校“大课间”通常安排集体体育活动,小学生课间活动频繁,学校应当预见到楼梯间存在发生意外、踩踏 事故等伤害事件的高度危险性。且其教育、管理对象是活泼好动、对行为后果认知不足的小学生,更需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合理疏导,如安排人员在楼梯间巡查、引导、保护,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然而,根据被告甲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百姓呼声答复内容,A小学在事故发生时,事发楼梯间并无警示标语,事故发生后才新增。所以,A小学应对乙受伤后果承担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其责任比例为40%。又因A小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地方性校(园)方责任险,所以先由B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A小学承担。

  损失认定:关于原告乙诉求的各项损失,法院逐项进行了认定。其中,医疗费3万元,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清单等充分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予以支持。后续若有其他合理费用,待乙补充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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