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明股实地”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5-03-18 浏览量:11

洛太普法|“明股实地”的税务风险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案情简介

  2022年,A公司把名下的一处车间、办公楼等房产转让给B公司,转让总价为1.2亿元。后双方又修改了合同,A公司先把房产划转给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小A公司,再将小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后A公司以股权交易申报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这个案例是常见交易方式,能否达到节税的目的呢?存不存在法律风险?

640_wx_fmt=jpe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5)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1)

  争议焦点

  现实交易中,若将自身的房地产直接进行买卖会产生较高的税费成本,一般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等。但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房地产,公司股东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较低的涉税成本成为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的重要形式。对该转让形式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践中争议较大,搞不好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大多数法院民事裁判中认可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并未逃避国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征收,如某法院判决书载明“现行税法没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未规定需要纳税的,当事人即可不交税。且在股权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并未流失,因为:股权转让也只是股东的变换,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变化,股权无论经过多少次转让,土地无论如何增值,公司初始受让土地支付对价的成本不变。但是,只要房地产发生了权属流转,公司就需要按实际房地产销售价与房地产成本价之间的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涉案股权转让实际上并未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高成公司主张涉案股权转让逃避了国家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判决说理清楚明白的表明了司法实务对“明股实地”交易模式的税务交纳观点,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此种方式存在被税务局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的可能。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2)

  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用30%-6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来讲,还是一笔不小的税费支出。故有些企业把自己的土地以股权形式转让出去以规避土地增值税,但是否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专业的税务部门火眼金睛,自能看出交易实质。

  如国税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载明:“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三个国税总局的批复函,是对“明股实地”的认定有针对性的场景,而实际操作中,虽然大部分税务机关尚未按照该文件的执行口径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从上述批复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与上述操作方式相似或相近,则极可能是相同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外带罚款的结果命运。

640_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3)

  总结

  从批复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包括:一次性或短期内转让100%的股权;房地产作价入股后短时间内转让股权,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股权转让协议里股权转让价格与土地面积、容积率、土地价值等直接挂钩等情形。因此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虽然账面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但企业得到的是股权的对价,而非取得土地的对价。故尽量避免与上述案例出现相同的做法,做到真实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

  本文作者

640_wx_fmt=pn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