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火的电视剧《安家》,23集里,父母辛苦打拼一辈子,给儿子攒钱买婚房,让儿子结婚,儿子住进新房后,就和丈母娘一起把无家可归的父母赶了出来,父母在毫无利用价值之后,儿子态度180度大转变,买房前态度温和求父母买房,最可气的是儿媳妇连一句话都不给老公父母说,基本的招呼都不打,买房后就嫌弃自己的爸妈,跟媳妇儿、丈母娘俨然成了一家?
对于这样的儿子你怎么看?为什么严叔严母儿子前后会有这么大的态度转变?如果你是剧中的儿子,你会选择怎么对待父母?而做父母的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严夫妇用板车载着全部家当,一个拉,一个推,从自己出了三百二十万全款买下的新房里被亲生儿子和儿媳赶出来的画面,的确是全剧最让人气愤,也是最心酸的一幕。而接下来他们俩回到自己奋斗半生的包子铺,在简陋的床铺上与蒸笼为伴合衣而眠的情境,就更是让人为他们当初答应给儿媳加名字而感到不值了。
那么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法律对老严夫妇又提供了什么救济渠道呢?其实这些问题在法条里都规定得相当清晰。
首先是所有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物权的标志是以登记为准。而在剧中,老严夫妇所购的这套房子当前的所有权人恰恰是儿子和儿媳夫妻双方的名字,尽管房子当时的出资人是儿子的父母,但该房子应当视为赠与物,而儿子和儿媳应视为共同受赠人。
也就是说,要界定房子究竟属于老严夫妇还是儿子儿媳夫妇,其实从产权登记的时候写的不是老严夫妇的名字开始,就已经不可能属于老严夫妇了。
这是在产权问题上,老严夫妇和儿子儿媳夫妇基于物权法的判断,那么在儿子儿媳夫妻之间,房子的所有权又应该如何界定呢?这就要依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做出判断了。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在《安家》剧中老严夫妇一开始的做法(老严夫妇全额出资购房,只写儿子的名字),虽然这套房子是儿子儿媳夫妇婚后所得的财产,但仍然视作儿子的个人财产,与儿媳无关,无论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组成还是万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都不应该计算在内。
这里其实新《婚姻法》和老《婚姻法》是有不同之处的,在老《婚姻法》中,奉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只要父母购房时没有以合同形式约定该房子仅赠予夫妻一方,就视作是赠予夫妻双方的。但是在新《婚姻法》中,则调换了一下优先级,只要没有约定是赠予夫妻双方的,就视作是赠予出资方子女一方。
遗憾的是,在这部剧里,虽然老严夫妇自身未必意识到了,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的名字这个行为,其实就是在约定将房子赠予夫妻双方。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为相比于老婚姻法,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界定更加宽泛,这一点值得我们注只是在《安家》这部剧中,却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夫妻某方父母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对于这个问题,就必须提到一个概念:赠予撤销。
老严夫妇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其实是可以撤销的。尤其是他们交付房款的方式还是电子支付,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到购房款的来源,这也为赠予撤销的行使提供了便利。
赠予撤销分三种情况,一种是赠予的任意撤销,也就是在赠予实际完成前,赠予人一方可以无条件地撤销赠予的意思表示,比如老严夫妇在付款买房后,完成房产证登记前的这个时间节点内,都是可以反悔,不把房子给儿子的,那就更不用说儿媳了。
第二种撤销,是对于附条件的赠予而言的,假如受赠方没有完成赠予包含的条件,则此项赠予可以事后撤销。比如父母出资购买婚房,看似是对新婚夫妻的赠予,但是内含的条件其实是婚姻关系的存续,因此对于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子来说,如果离婚,则出资方是有权以条件未完成收回房子的。当然,考虑到房屋产权变更的复杂性,在实践操作中一般是要求受赠予一方返还购房款。
回到剧中,假如儿子儿媳后续离婚,其实老严夫妇是可以用这个理由把房子要回来的。但是目前他们还没有离婚(而且我觉得这对夫妻一个怂一个狠,配一起刚刚好,就不要再离婚祸害别人了)。
那么老严夫妇还有什么办法要回这个房子呢?其实赠予撤销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赠予撤销的法定条件,一旦满足了这个法定条件,其实也是可以撤销的。
对于老严夫妇来说,他们和儿子儿媳的关系应该用合同法来规制,因为本质上他们之间是合同关系(虽然未必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