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成为同一犯罪内的错误。
具体事实错误主要包括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对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二、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一)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是指在发生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既可成立犯罪既遂。
(二)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是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上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构成要件故意。
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
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 致人死亡,最终定杀人未遂。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杀人既遂,定杀人既遂。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符合说也有其缺陷,将对丙的过失拟制为对丙有杀人的故意。
三、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
(一)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又称为目标错误或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
主要特征: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2、实施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之外的另一个对象。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
后果:打击错误造成侵害结果,行为人有过失的,行为人承担过失责任,不具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因为打击错误而未遂,应当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例:甲欲杀死乙,于是朝乙开枪射击,但却命中乙身边的丙。这就是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故意杀害乙未遂,属故意杀人未遂,错误杀死丙属打击错误,甲属故意杀人既遂,最终想象竞合择一重按故意杀人既遂论处。
(二)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侵害对象产生的错误认识。对象错误属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明确而具体的犯罪对象。2、行为人将另一对象误认为是自己意图侵害的对象。
对象错误不排除故意犯罪的罪责,当行为人误认为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属于反映同一犯罪客体的对象时,行为人应付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当行为人误认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不属于同一性质,即不属于同一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时,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此种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
例:甲欲杀死乙,但是把丙错认为乙,将丙杀死。这就是对象错误。
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丙的故意杀害了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结果的认定,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