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我国把成立犯罪所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刑法明确规定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目前围绕犯罪构成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体系。本文主要针对二阶层体系进行阐述。
二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坚持先客观后主观。
使用二阶层理论体系的好处在于:1、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为前提,也就是主张客观违法性。律师在辩护时可以先客观后主观,对于不具有客观违法性的案件,直接在客观阶层进行无罪辩护,而不必退而求其次从责任阶层进行辩护。2、更方便处理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关系。3、明确区分违法阻却是由和责任阻却是由,有利于刑法在刑事政策上得出不同结论。
比如甲持枪连续射击杀乙,不料未射中,乙为了自保拿石头一下击中甲头部致乙死亡。首先从客观不法上分析,乙的行为造成了甲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此时乙属于正当防卫,有违法阻却是由。在客观不法层面直接可以认定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如13岁的甲故意杀人。首先从客观阶层分析,甲杀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他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针对甲的行为他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责任阻却是由,甲的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不法性具有法益侵害性。再从责任要素分析甲故意杀人,但由于其只有13岁属于责任阻却是由,所以最后认为甲不构成犯罪。
比如15岁的甲欲到丙甲盗窃,邀请20岁的乙望风。根据共犯理论部分犯罪共同说看甲是主犯不构成犯罪,那么乙也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符常理。但若从二阶层体系分析,甲的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但存在未达到刑事年龄的责任阻却是由故加不构成犯罪。乙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故意且不具有主观阻却事由,所以乙构成盗窃罪。
根据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当发生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情况时,人们通常会先主观后客观,首先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无刑事责任能人而不构成犯罪,而忽视了行为客观不法性的判断,可能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不法性。坚持二阶层体系,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方法更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不法,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更充分更准确的分析,更好的维护人权。也能解决四要件体系在解释共犯问题山的不足。
对于理论要常学常新,大学教科书和司法考试时期学习的是要件构成体系在实践中已经出现弊端,学习新的理论知识能更新我们的知识储备,提高刑法认知,以新理论武装自己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刑事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