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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实操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量:39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实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实操

案例:20123月,张某将幸福花园70平米的住宅租给同小区的王某,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协议。2014年租期届满,双方没有补签,但王某继续租赁张某的房屋。20181月,张某从外地回来,想要收回房屋用于结婚。遂与王某商议,3月房租到期后收回房屋。王某称,自己在这住了六年了,房子也装修过了。不同意搬家,要求期满续租。如果搬家要张某赔偿王某所有装修费用。张某不愿意,称自己有没有享受过装修,而且已经过了六年了,装修早已贬值,自己不该赔偿全部装修费。

问题1:张某与王某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关系是否成立?

答:本案中,张某和王某长期存在租赁关系,虽未续签租赁协议,仍视为房屋租赁合同延续,租期由两年转为不定期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问题2:张某能否在房租到期后收回自己的房屋?如何做?

答:可以收回房屋。不定期租赁合同,张某可以随时与王某解除租赁协议,但是要提前通知王某。王某可以提前两到三个月通知王某,并向王某发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告知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解除通知书到期后,张某可以向王某书面告知搬家时间,通知其在某一时间内搬离。一切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院关于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第119条。

问题3:张某是否需要赔偿王某全部装修费?

答:分情况而定。

1)张某与王某未到期解除租赁合同,对房屋内可以拆除的装饰物,可由王某拆除。但不能因拆除损坏房屋。对无法拆除的装饰物,根据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2)张某与王某租期届满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张某无需向王某补偿装修费。

3)王某装修时未经张某同意或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不能装修或扩建。则张某无需向王某支付装修费、王某需承担拆除装修的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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