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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有风险,股东“认缴”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624

出资不足有风险,股东“认缴”需谨慎

基本案情:

2012年,刘伟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功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一,后功程有限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资金,便向刘伟借款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借款到期后,功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伟多次索要无果,便向律师咨询如何追讨该笔款项。

经律师向工商部门查询,功程有限公司有王一,赵二,张三,李四4个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四名股东每人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公司设立时其四人分别实际缴付15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剩余部分约定分期缴付,于2012年11月8日前缴付完毕,但此后该四名股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因功程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12年度企业年检,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9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与律师沟通后,刘伟一纸诉状将功程有限公司及其四名股东告至法院,要求功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王一,赵二,张三,李四4名股东对功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向被告功程有限公司及其四名股东送达了开庭传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汇入了功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双方对于借款的金额、利息、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功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进行清算,也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原告向被告功程有限公司出借的20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王一,赵二,张三,李四作为功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分别在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功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功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2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一,赵二,张三,李四分别在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功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的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二字意为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现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自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股东却因经营管理的瑕疵被突破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但并没有因而减轻股东的责任。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过高,超过了自身的能力范围而无法按照规定全面出资,则可能会带来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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