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普法的深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法院起诉,并且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认为只要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了相应的财产,那么自己胜诉后肯定会享有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是,这种想法是否正确呢?
”
01
争议
第 一种意见认为,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认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利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但会削弱其应有的功能,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封债权人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认为优先受偿权应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法律对财产保全的优先效力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想当然任意扩大优先权的范围,赋予诉讼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以法定优先权的地位。
第三种意见认为,首封债权人虽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对优先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应予多分,这样既不会打击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信心,又能体现法律公平。
02
首封债权人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 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该条文的规定,不少债权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当使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没有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仅就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主张“先到先得”。
但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只能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使其债权得到部分受偿,也就是说,其不一定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封债权人不一定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从《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的内容可以得到印证,该批复明确: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可见,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的财产仍是破产财产,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享有别除权。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首封债权人,会视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因为对于首封债权人赋予分配上的一定优待,不仅符合大众多劳多得的朴素正义观,也有利于激发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破解执行财产查控难的困境。比如,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都有类似的规定,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优待。但普遍认为,优待的比例以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为宜。
03
目前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下
1、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1)如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则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 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2)如各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 钱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并且管辖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则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受偿。
(2)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形下
1、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在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清偿顺序与企业法人类似情形下的清偿顺序相同。
2、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在此种情形下,适用参与分配程序:
(1)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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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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