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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我前姐夫的兄弟姐妹,为什么能继承我父母的遗产?——一个案例告诉你,遗嘱有多重要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量:461

洛太普法|我前姐夫的兄弟姐妹,为什么能继承我父母的遗产?——一个案例告诉你,遗嘱有多重要

  案情简介

  小美、小丽的父母一共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小萍、小强、小美和小丽。1989年,小萍与阿明结婚,并于1990年生育一子小小明。1992年,两人离婚,小小明与父亲阿明共同生活。不幸的是,小萍因病于1993年去世。2007年,小美的父亲去世。2015年,小美的母亲去世。两位老人的遗产为一套房产,且均未立有遗嘱。由于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2022年,小美、小丽找到木兰团队寻求帮助。

  小美、小丽告诉木兰律师,姐姐小萍的儿子小小明及前夫阿明已经去世,但去世时间不详。哥哥小强也已去世,因早年离婚,小强仅有一女小小茹为继承人。

  办案经过

  木兰律师先以小美、小丽为原告,小小茹为被告,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立案后向殡仪馆、多个派出所、民政局、法院、档案馆、继承人工作单位等单位调取证据合计数十次,终确定了本案的继承人为小美、小丽、小小茹、阿明之兄、阿明之姐和阿明之妹。

  由于小美、小丽远嫁,姐姐小萍多年前去世,故与阿明一家几乎无联系。至此,这个案件的难点转变为如何与阿明之兄弟姐妹取得联系,让其共同参与诉讼。

  通过律师及小美、小丽的不懈努力,阿明之妹以及远在国外的阿明之兄、阿明之姐终于同意配合,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终法院作出判决,小美、小丽与小小茹各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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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明之兄弟姐妹为什么可以是本案的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阿明之兄弟姐妹虽然不属小美、小丽父母的第 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他们是作为阿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了本案中的房屋。

  因为,小美、小丽的父亲于2007年去世时,小萍已经去世,所以小小明作为小萍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小萍的那部分,也就是房屋的10%份额(《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后小小明于2008年去世,由于小小明未婚未育,第 一顺位继承人只有父亲阿明,所以小小明继承所得的房屋的10%份额由其父亲阿明继承。后阿明于2014年去世,此时阿明无配偶、父母及子女,故阿明从小小明处继承所得的房屋的10%份额由其兄弟姐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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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茹是因何原因继承本案所涉房屋?

  小美、小丽的父亲于2007年去世,小强可继承房屋的10%,小美小丽的母亲于2015年去世,小强又继承房屋的20%,合计30%。小强于2021年去世,去世时无配偶,仅有一女小小茹,所以小强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房屋的30%份额由小小茹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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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如果小美、小丽的父母立有遗嘱,房屋由其儿女继承,房屋将按照老人的意愿来分配。

  若不是本案中阿明的兄弟姐妹愿意放弃继承,房屋的10%份额就无法由小美、小丽自己家人继承,那么小美、小丽不仅劳神费力,房屋的10%份额还要由他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之继承顺序为: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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