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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录音录像遗嘱,如何做才有效?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量:321

洛太普法|录音录像遗嘱,如何做才有效?

  

  案情回顾

  张文年逾70岁,因夫妻感情不合,早些年便与妻子李兰分居。期间,张文与一离异女子肖珍珍产生了暧昧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对此张文的儿子和女儿多次劝阻无果,便听之任之,不再强求。

  2023年6月,张文突然感到头晕,第二天病情更是加重,开始无法下地行走,甚至说话都不流利了。肖珍珍见此情况,迅速联系了自己的朋友到场进行见证,让张文对自己的财产及后事作出安排,并给张文录制了视频。后遂将张文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但终未能抢救成功。

  张文去世后,肖珍珍向张文的家属邮寄了一份《接受遗赠声明》,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张文的遗赠。张文的家属看到后,非常生气,表示不会分给肖珍珍一分钱。

  为处理张文的遗产,双方诉至法院。

  庭审中,肖珍珍当庭播放了张文生前的录像遗嘱,称张文生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要分给其30万元,还有房屋等财产也有她的一份。但我们律师作为张文家属的代理人认为,从形式上来看:该录像内容并不完整,可能存在剪辑;视频从始至终仅出现张文一人,虽有另一人与张文进行对话,但仅能听得见声音,并没有显示其容貌,也不符合两名或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求;该视频也未显示和记录录制时间。此外,从视频内容上看:张文在视频中仰卧在床,表述不流畅,神志不清楚,关于财产的安排也多是由在场其他人员以诱导式发问的形式提出,张文回答含糊,并不能认定是张文的自主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张文的遗产中也并没有30万元的存款。

  对于上述意见,肖珍珍则认为,当时情况紧急,已经联系了两个朋友到场,其中一个朋友开始录制视频后另一朋友才到场;且录制录像遗嘱是张文个人的意思,自己虽全程在场,但并未对其订立遗嘱进行干预,虽然录像遗嘱形式上有一定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内容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加上其对张文照顾多年,应当获赠一部分遗产。

  那么,肖珍珍的说法会被法院支持吗?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实际上,本条规定了两种形式的遗嘱,一是录音遗嘱,二是录像遗嘱。录音遗嘱多以录音机、录音笔等方式录制,只能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录像遗嘱则多以录像机、照相机等设备录制,既能记录遗嘱人的声音,又能记录遗嘱人的影像,相较于录音遗嘱而言更直观,也更便于识别。实务中,人们多采用智能手机进行录像遗嘱的录制。

  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这些见证人需要与遗嘱所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满足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 制性规定。《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案件中,肖珍珍虽在张文录制遗嘱时全程在场,但因与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具有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见证人资格。而肖珍珍邀请到场见证的朋友仅有一人全程参与见证过程,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见证人的条件,故而该录像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次,《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果录音录像中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做如上记录,则应当认定为无效的遗嘱。结合上述案情,遗嘱人张文未在录像遗嘱中记录年、月、日,而作为见证人的肖珍珍的朋友,也没有在该录像遗嘱中记录姓名以及肖像,更没有在录像遗嘱中记录年、月、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对其效力做否定评价。另外,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未在录制录音录像遗嘱时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签名、书写日期,那么也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

  假如在场的见证人多于两人呢,是否要求每位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从法条来看,并未对见证人人数做出上限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见证人可以是若干个。但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多于两人,并不要求所有的在场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只要其中有两位见证人做出上述记录即可。

  就前述案情来说,该录像遗嘱存在多个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故而被认定为无效;且遗嘱人因病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并未以自主口述的形式对财产做出处理,多采用问答的形式对他人提出的财产处理方式进行肯定或否定回答,并非是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符合遗嘱的独立性。

  此外,对于遗嘱人及见证人,法律规定只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其中一种即可,也就是说可以记录姓名,也可以通过显示容貌的形式记录肖像。在记录姓名的时候,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当清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以身份证、户口本登记为准),而非艺名、小名等。

  律师提示

  为避免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的遗嘱终被认定为无效,更多的遵从逝者遗愿,减少亲属之间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的矛盾,对此,律师建议:

  1、遗嘱人应当在神志清醒时订立遗嘱,亲自叙述对财产做出处置和安排。

  2、在具备同时录音录像订立遗嘱的条件时,选择录像遗嘱,同步记录声音及影像,在今后发生纠纷时更容易确定遗嘱的效力。

  3、慎重选择见证人,除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身份的亲属外,也可以选择同事、朋友等。见证人仅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见证,不要对遗嘱人有任何引导、反驳、建议。

  4、遗嘱人及见证人在记录姓名时,同时记录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等能够确认身份信息的内容,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及见证人的身份。

  5、采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保证音像资料的完整性。录制过程中,要对录制环境、在场人员面部信息进行记录。

  6、遗嘱人及见证人均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年、月、日三要素缺一不可。

  7、遗嘱订立完成后,应妥善保存,可以通过U盘、网盘、云端等多个储存方式进行保存。

  8、如果还是对遗嘱订立形式及效力无法准确把握,还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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