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发现某化妆品店销售有蓝月亮牌的洗衣液。但认为该化妆品店销售的是假冒蓝月亮牌的洗衣液,该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益,损害了其品牌商誉。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化妆品店停止销售侵害其公司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权的商品,并要求该化妆品店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5000元。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系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衣液;浴液;抑菌洗手液;洗涤剂;洗衣剂等。
法院审理
(一)侵权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妆品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蓝月亮”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这极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正品存在特定关联。因此,法院明确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责任认定与赔偿裁量
在赔偿责任判定方面,虽然某化妆品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但该店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且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基于此,法院判决该化妆品店无需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不过,考虑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在维权过程中确实产生了取证费用、律师代理等合理支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某化妆品店向原告支付1000元作为维权合理费用。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提供了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大要件:
客观要件:销售者必须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包括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销售者需要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如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供货单位的合法签章文件等,以证明其产品的合法取得。
主观要件:销售者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行为符合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且所售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通常可以推定其不存在主观过错。
结合本案,某化妆品店提交了营业执照、销售单、支付凭证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涉案产品来源合法。基于这些证据,法院合理推定该店不知道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问题,认定其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客观要件,终作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律师提醒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旨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销售者而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务必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交易凭证、通话录音等各类相关证据。只有这样,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才有可能通过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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