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类型化——审判技能与实操指引》一书中阐明了型化审判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方法 论,为律师破解类案难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与传统“非黑即白”的抽象概念划分不同,类型化思维以“核心特征+变量要素”的动态模式解构案件,既能锁定行为本质(如违法性、主观故意),又兼容个案差异(如手段、动机)。对律师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案件坐标系(快速匹配法律规范)、预判裁判尺度(锚定类案量刑规律)及突破机械司法(精准论证罪名适配性)。这一思维模式要求律师在把握法律内核(如罪刑法定)的同时,保持对新型案件变种的敏锐度,通过“固定核心、弹性边界”的辩证思维,在类案迷局中开辟精准法律服务路径。掌握类型化审判方法,将成为律师提升专业竞争力的关键突破点。读罢此书,与诸君共享。
01
洗钱罪的立法嬗变
1.立法沿革
l 1990年:首 次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掩饰、隐瞒毒赃犯罪”。
l 1997年《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第349条(窝藏毒赃罪)构成罪名体系。
l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上游犯罪,提高单位犯罪法定刑。
l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扩展行为方式。
l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重大修改:1、删除“明知”“协助”要件,确认“自洗钱”入罪;2、增加“支付”方式,修改“跨境转移资产”表述;3、罚金刑改为不限额,单位犯罪双罚制。
l 2024年司法解释(法释[2024]10号):细化主观认定、情节严重标准、兜底情形、竞合处理等。
2.立法特点
l上游犯罪逐步扩张:从毒品犯罪扩展至七类(恐怖活动、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黑社 会、毒品、贪污贿赂)。
l行为方式动态调整:新增“支付结算”“虚拟资产交易”等新型手段。
l国际化接轨:加入FATF、EAG,推动国内立法与全球反洗钱标准融合。
02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法益)
l通说观点:双重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主要)+司法活动秩序(次要)。
l理论争议:
单一法益说:仅金融管理秩序;
双重法益说:通说,强调洗钱罪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危害性。
2.主体
l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l自洗钱合法化:上游犯罪本犯(如贪腐者自行洗钱)可独立定罪。
3.客观方面
l行为对象: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直接或间接)。
l行为方式(《刑法》第191条):
提供资金账户(含虚拟账户);
(1)财产转换(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2)支付结算转移资金(转账、承兑、贴现等);
(3)跨境转移资产(包括实物转移);
(4)其他方法(《洗钱解释》第5条列举7种,如典当、赌博、虚拟资产交易)。
4.主观方面
l直接故意:明知是七类犯罪所得,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l“他洗钱”主观认定:通过交易异常、职业背景等综合推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03
审理洗钱罪的总体思路
l上游犯罪的独立性:
上游犯罪未裁判或改判其他罪名,不影响洗钱罪认定;
仅需“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存在”。
l主观要件简化:删除“明知”“协助”后,自洗钱无需证明主观,他洗钱仍需推定。
l行为时间节点:上游犯罪所得产生后即可构成,但上游犯罪实行行为中的资金操作不单独评价。
l证据审查重 点:资金流向记录;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联性(通讯、交易频率);账户异常性(如虚假身份开户、高频转账)。
l国际合作:跨境洗钱需通过司法协助、引渡等途径追查。
04
洗钱罪的六大类型化裁判规则
类型化一:主观认识要件的司法认定
争议焦点:主观明知对象是否需具体到上游罪名?"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
裁判规则:
(1)"他洗钱"需证明行为人概括性认知七类犯罪所得,不要求精准识别具体罪名(《洗钱解释》第2、3条);
(2)自洗钱无需单独证明主观明知,但需审查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
(3)推定规则:通过账户异常、交易频率、职业背景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286号案例)。
典型案例:
万某能案(2022十大毒品案例):毒贩使用他人微信收付款被认定洗钱,主观明知通过异常交易模式推定。
刑辩要点:
(1)质疑"概括认知"的边界,主张对上游犯罪类型存在重大误解;
(2)针对推定规则,提出反证(如行业惯例、正常交易习惯);
(3)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合法性,阻断异常交易证据链。
类型化二:连续犯罪期间洗钱行为的独立性
争议焦点:上游犯罪未终结时,阶段性洗钱是否独立成罪?
裁判规则:
(1)洗钱罪不依附于上游犯罪终局性,单次犯罪所得即可独立评价;
(2)非法集资等持续犯罪中"边吸边洗"构成数罪(雷某、李某洗钱案)。
典型案例:
雷某、李某案(2020典型案例):在P2P平台运营期间转移资金被单独追诉洗钱罪。
刑辩要点:
(1)主张资金流转属于犯罪必要环节,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组成部分;
(2)审查资金混同程度,质疑"切断来源"的实质效果;
(3)对重复评价提出违宪性质疑(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类型化三:物理性转移赃物的定性分歧
争议焦点:单纯藏匿、转移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裁判规则:
(1)仅改变赃物空间状态不构成洗钱,需通过金融手段"漂白"(《刑事参考》第1103号);
(2)区分标准:是否破坏金融秩序vs妨害司法追赃。
典型案例:
姜某案(刑参1103号):转移受贿现金至亲属住处定掩饰隐瞒罪,未认定洗钱。
刑辩要点:
(1)重 点论证行为未介入金融系统(如现金保管、实物隐匿);
(2)对比洗钱罪五项法定行为模式,排除"其他方法"的扩张解释;
(3)主张"双重法益"理论限 制洗钱罪适用范围。
类型化四:账户嵌套操作的罪责认定
争议焦点:利用他人账户收取再转回是否属于"提供资金账户"?
裁判规则:
(1)资金混同即构成洗钱,不要求复杂金融操作(万某能案);
(2)自洗钱入罪后,本犯使用关联账户转移属独立犯罪。
典型案例:
陈某枝案(2021典型案例):虚拟货币交易掩盖毒资被认定洗钱。
刑辩要点:
(1)质疑账户控制权归属(如被借用人不知情);
(2)主张资金流向可溯源性,未实质切断来源;
(3)对"支付结算"作限缩解释,排除非金融机构账户。
类型化五:赃款自用行为的入罪边界
争议焦点:消费、投资赃款是否必然构成洗钱?
裁判规则:
(1)日常小额消费不构成,但大额投资、购置资产可认定(冯某才案);
(2)关键在"漂白"意图,需结合资金去向合理性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
冯某才案(2022典型案例):毒资即收即转被认定洗钱,辩称还款未被采信。
刑辩要点:
(1)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据,阻断赃款与消费的因果关系;
(2)主张"合理处分"抗辩,符合人性伦 理期待;
(3)对资金混同审计报告提出专业性质疑。
类型化六:复杂洗钱模式的数额计算
争议焦点:多次转换是否累计计算洗钱数额?
裁判规则:
(1)以首 次入账金额为准,禁止重复计算(刑参1477号);
(2)混合收益时按比例折算,无法区分则全部认定。
典型案例:
刘某、杨某敏案(刑参1477号):房产、车辆等多次转换仅计算初始金额。
刑辩要点:
(1)要求严格区分本金与收益,主张扣除合法经营部分;
(2)对司法审计方法提出异议,推动重新鉴定;
(3)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限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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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索引
l《刑法》第191条(洗钱罪);
l《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草案首 次审议);
l《洗钱解释》(法释[2024]10号);
l《关于办理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解释》(法释[2019]1号)。
06
实务启示——刑辩策略体系化建议
1.主观要件突破:构建"认知阻断"证据链(行业特性、交易习惯、认知能力);
2.行为性质切割:通过资金流程图解区分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
3.数额精准抗辩:引入专家证人;
4.程序合规审查:重 点突破电子数据、跨境证据的取证合法性;
5.立法目的解释:强调洗钱罪打击的是系统性金融破坏,非普通赃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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