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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 | 税惠不容骗享 虚开必受严惩 ——从莆田涉税违法案件看税收法治刚性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量:71

洛太普法 | 税惠不容骗享 虚开必受严惩 ——从莆田涉税违法案件看税收法治刚性

  在国家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行系列税惠政策的背景下,部分不法分子却动起歪脑筋,利用涉农税收优惠实施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一起重大案件,再次为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骗取税收利益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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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犯罪团伙骗享优惠虚开发票30余亿元

  以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无实际生产经营和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骗取享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该团伙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高达30.58亿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2025年4月,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2.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3.32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280户下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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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分析

  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犯罪团伙通过空壳合作社虚开发票,明显违反这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虚开发票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属于典型偷税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犯罪分子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终受到数罪并罚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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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启示

  守法经营才是正道

  这起案件具有多重警示意义:

  其一,税收优惠不是"唐僧肉",违法骗享必受惩处。国家出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意是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任何通过虚假手段骗取税惠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政策的扭曲,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其二,虚开发票违法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将承担责任。本案中不仅开票方受到惩处,280户下游受票企业也被立案检查,表明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买方和卖方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税收监管体系日益完善,违法空间不断压缩。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深入推进,税务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和风险识别水平大幅提升,违法行为越来越难以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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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增强法治意识,守法合规经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每一位纳税人都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恪守诚信原则,远离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只有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安心发展。此案的查处充分展现了税务部门坚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决心和能力,也再次证明:税惠不容骗享,虚开必受严惩!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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