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定
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而言之,就是制定条款的一方强势提供、使用的合同条款。
关键法条
(一)无效(包括直接无效和不成为合同内容)
1.直接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若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均属无效。
2.不成为合同内容(打掉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然,我们在法律实务中会遇到各种复杂问题,生搬硬套是大忌。只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精准分析,才能制定出有效的诉讼解决方案,灵活应对,更好地解决问题,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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