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后,律师依法调取卷宗的范围包括案件证据材料。实践中,部分法院以“证据材料属于侦查卷”为由拒绝律师查阅,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涉嫌侵犯律师合法阅卷权。以下依据现行有效规定作出分析。
律师有权查阅诉讼档案正卷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规定: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此外,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415号)中明确: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以上规定及复函未对“正卷有关内容”作排除性限定,确认正卷查阅范围涵盖刑事案件,意味着律师可查阅刑事案件正卷全部内容。
证据材料依法属于诉讼档案正卷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诉讼正卷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证据材料:(9)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0)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上述条款明确将证据材料纳入正卷范围。所谓“侦查卷”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而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并归档后,即属于法院诉讼正卷组成部分。以“证据材料属于侦查卷”为由拒绝阅卷,混淆了侦查卷与诉讼正卷的概念,与现行立卷规范相悖。
拒绝律师查阅证据材料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查阅证据材料,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超越权限解释规范:法院自行将证据材料划入不得查阅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属越权解释。
2.违反立卷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对全国法院具有约束力,拒绝律师查阅正卷中的证据材料,直接违反该规范。
3.侵犯律师执业权利:阅卷权是律师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基础性权利,限 制阅卷权直接影响辩护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应对措施
如遇法院违法拒绝阅卷,律师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1.出示法律依据:向法院出示前述规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
2.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为后续救济留存证据;
3.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向拒绝阅卷法院的上级法院审判管理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4.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结语
律师阅卷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执业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法院应严格依法保障律师查阅包括证据材料在内的全部正卷内容,共同维护法律实施的一致性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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