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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法改革有哪些亮点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450

此次税法改革有哪些亮点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就是公众的基本生计费用,这个标准是多少,要综合全国各地个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来进行测算。此次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适应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的趋势,使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有利于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

  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体现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转化的改革方向,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重要完善。”施正文分析,对综合所得征税后,收入主要来自工资的单项收入者可能受益较大,而收入比较分散且金额较多的人或将提高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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