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在工作时受伤,如何依法维权?
最近,作者接到一起咨询,咨询者为一对夫妻,其声称自己14岁的孩子小明在一家饭店打工,工作时右手被严重烧伤,饭店承担了小明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但就赔偿一事,一直推诿。小明父母想要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权,获得赔偿?结合这个案例,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从以上信息中可以得知:小明不满16周岁,属于“童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即:小明工作的饭店招收小明在饭店打工,属于非法用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举报或排查发现后,经调查属实,有权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直接吊销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
因此,童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受伤的,如果赔偿数额无法协调或者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童工一方可以首先适当地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施加压力,但根据作者了解,人社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仅审查并处理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相应罚款也是直接上缴国库,对于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并无实质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那么,遇到此类纠纷,作为童工一方,我们可以直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同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鉴定费用依法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等)和一次性赔偿金。这些赔偿项目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划分责任比例。
关于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以伤残等级为计算依据,以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以河南省为例,2020年河南省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71351元,也即:只要童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其可以得到的一次性赔偿金最少为71351元。
关于治疗期间费用的计算标准,以河南省为例:医疗费、康复治疗费的赔偿以住院收费票据、康复器具发票等为依据;护理费以2020年河南省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月平均工资5946元为计发基数;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
作为童工一方,只要能够证明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并且童工在工作时受伤,劳动仲裁委依法就应当支持童工一方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童工一方应当积极应诉,据理力争。
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或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等,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童工一方可以向人社局举报,人社局经查证属实,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另外,因为多数用人单位都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忌惮于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一次性赔偿的执行难度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写在最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各用人单位应当对招用工人加以甄别筛选,不得招用童工,如果招用童工,建议为童工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充分保障童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单位可能面临的高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