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的巨款,妻子能否讨回?
【案情回放】王某是某名校的大四学生,在一场校园招聘会上结识了一位私企老板赵某(男,已婚),两人互相留了联系方式。赵某心生好感,招聘会结束后便尝试着约王某吃饭,王某应约前往。久而久之,两人从相互调侃到越聊越投机,逐渐互生情愫,两人很快就在一起了。赵某为了让王某与他继续保持关系,答应王某尽快与老婆离婚,为表诚意当即给王某转款50万元。
好景不长,赵某的妻子黄某发现了赵某与王某的不正当关系,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并声称丈夫在提出断绝两人情人关系后,王某以将男女关系公开为由威胁丈夫,并索要了50万元。黄某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通过胁迫的手段索取钱财,不但侵犯了她和丈夫的合法夫妻关系,也侵犯了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诉请法院判令王某归还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王某辩称收到钱款是事实,但从未胁迫过赵某,50万是赵某自愿赠与的,黄某无权向自己索要。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赵某和黄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王某明知赵某与其交往时有配偶但仍接受赵某的大额财产赠与,该赠与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黄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黄某的财产权益,况且赵某的赠与是基于其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黄某50万元。
【律师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向第三人赠送财物?
如果是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个人拥有充分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赠送他人。但如果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则需视情况而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一方能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平等处理权做了进一步说明,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若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一方可以直接处分财产,而对于其他非日常使用的财物,则应由二人商议决定。
当然,若第三人有理由误认该笔财物是夫妻二人共同赠送的,那么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考虑,已赠送的财物可以不必返还。
【律师提醒】婚内一方赠与第三人财物,另一方应如何维权?
当发现另一方有未经自己同意的大额赠与行为后,需要及时沟通,依靠证据维权。在婚姻生活中,要时刻留意配偶有无异常行为,如经常夜不归宿,或账户中发生大额转账等。一旦发现对方有类似行为,应尽早保留证据,包括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合影、短信、邮件往来、转账凭证、保证书等。若能说服配偶回归家庭并作为原告共同起诉,那么撤销赠与、要回财产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