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太普法|抚养权争夺战:孩子刚满八周岁,应当听取其意见吗?
案情回顾 小木与小兰于2015年结婚,2016年2月1日生育女儿小美,2022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小美由小木抚养,因小兰放弃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故无需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离婚后,女儿小美每到寒暑假就跟着妈妈小兰一同生活,母女俩感情很好。小木眼见女儿和前妻关系越来越近,便有心阻挠母女见面,一来二去,小美因为见不到妈妈便在家哭闹不愿上学,之后小美心生一计,到学校后让老师联系妈妈,小兰这才见到女儿,并将其接回家中。这么一闹,小美更加不愿意回去跟爸爸生活了,而小兰也生气前夫的种种做法,决心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小兰委托律师,在小美年满八周岁后的第二天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小兰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小木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对小兰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原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离婚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尽管离婚协议约定小美由小木抚养,但小美现已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小兰一起生活,为了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并考虑小美现已跟随小兰生活的现实情况,故本院认定小美由小兰直接抚养更加合适。 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 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文作者